“处罚公平合理,我才心服口服”
——顺昌规范“自由裁量权”推进公正执法
核心提示 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时规定的处罚幅度,就是行政机关的“自由裁量权”。在这个“自由”空间里,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很容易产生趋利现象,产生处罚偏颇、人情掺和、不同情况相同对待、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问题,不仅滋生腐
败行为,而且影响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,去年6月开始,顺昌在闽北率先对“自由裁量权”进行规范和细化。
“处罚得公平合理,我心服口服。”顺昌县化肥经销商陈某谈起此次受罚,并无怨言。
眼下正是春耕时节,顺昌县技术监督局对化肥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,陈某把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化肥销售给了农户,带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。根据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制度,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,陈某被处以1500多元的罚款。
这里所说的裁量阶次,就是顺昌县规范和细化“自由裁量权”一系列做法中的一项。
阶次制度———自由裁量有度
【案例】去年的一次市场检查中,顺昌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薛某制售掺杂掺假工业用面粉,已销售1万多公斤,金额2.23万元。根据国家《产品质量法》的规定,薛某要被处以违法产品货值0.5-3倍的罚款,幅度在1.15到6.69万元之间。5万多元的“自由度”,执法人员没有随心所欲,他们翻开局里的“三级九档”裁量阶次制度,认定薛某的违法情节属“乙级A档”,罚款幅度为“货值的1.6到2倍之间”,最后薛某被罚款4万元。薛某翻看了工商局的“三级九档”裁量条款后,打消了找人说情的念头,接受了处罚。
顺昌县根据“过罚相当”的原则,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把“自由裁量权”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,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相当。他们首先在公安、工商、林业等12个单位进行试点,然后在其他单位展开。到去年12月底,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已基本制订了“五级”裁量阶次制度,而工商局采用的则是“三级九档”制度。
案例参照———坚持同案同罚
【案例】春运期间,非法客运案件自然多起来。几位被顺昌运管所处罚的车主“责问”执法人员:“有一个你们交通局的亲戚,也在搞非法客运,你们为什么不去抓?!”所长陈奇林带领工作人员,经过缜密侦查,终于将“交通局亲戚”包某抓个现行,查明他并非交通局干部的亲戚。处罚他时,有人提出,包某居然打交通局的旗号搞非法客运,应予重罚。几经讨论,大家统一了思想:包某是否自称“交通局干部亲戚”查无实证,还是严格按照“案例参照”制度,一视同仁,对他给予和同类情节违法人员相同的处罚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