顺昌县闽北客家联谊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本会名称顺昌县闽北客家联谊会。
第二条:为了联络世界客属情谊与海内外客属,为经济合作起桥梁和沟通作用,以顺昌县闽北客家人士自愿参加组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: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凝聚客家亲情,增进乡谊友情,弘扬客家文化,发扬客家传统,团结互助,互勉共进,开展多渠道多层次联谊活动,团结海内外广大客家人,为促进顺昌的繁荣昌盛,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而努力!
第四条:本会业务主管顺昌县政协。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,顺昌县民政局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:本会的住所福建省顺昌县政府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:本会业务范围。
1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交往活动,与海内外客家团体和客家宗亲建立友好往来关系。
2、了解客家历史,介绍客家文化,传播客家乡情乡音,增进客家情谊。
3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;积极组团参加世界各地举办的世界客属恳亲大会;为顺昌(闽北)经济建设献计献策,牵线搭桥。
4、团结互助,济困扶贫,鼓励和扶持会员创办经济实体,提供信息、咨询、帮扶和协调服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: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:申请加入本会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凡是先祖从中原移民流动变迁启籍而来,或具有客家血
统之后裔,或认同自已属于客家人,在闽北地区居住、工作、劳动的年满十八周岁,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公民,自愿加入本会,遵守本会章程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
第九条:会员入会程序。
1、 提交入会申请书。
2、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3、 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:会员权利。
1、 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、表决权;
2、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和批评建议权;
3、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4、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,协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5、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。
第十一条:会员的义务。
1、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2、 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名誉和声誉;
3、 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;
4、 按时缴纳会员活动经费,积极协助筹措活动基金;
5、 遵守本会管理制度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。
第十二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。会员如果长期(二年以上)不参加本会活动或壹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,并上缴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
第十四条: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1、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2、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;
3、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;
4、 决定本会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: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大会决议需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七条: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:理事会的职责是:
1、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2、 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3、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务,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通过;
4、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5、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建议;
6、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7、 制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;
8、 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。
第十九条:理事会须半数以上理事到席才能召开,其决议需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: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部份副秘书长及部份理事组成。
第二十二条: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: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:本会常务理事会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;
1、 领导本会工作;
2、 制订本会工作计划,负责本会工作总结;
3、 部署和安排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各项工作和认真履行各自职责;
4、 贯彻执行本会宗旨,组织各种活动,开展客家文化研究;
5、 决定并聘任本会各机构负责人;
6、 聘任本会顾问、名誉会长;
7、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并报理事会认可。
第二十五条:本会的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六条:本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:本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会长不超过二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: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: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 主持召开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;
2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3、领导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4、鼓励会员创办各种经济实体,组织本会各办事机构做好帮扶协调工作;
5、 聘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及处理日常事务。
6、 负责本会经费收支审批。
第三十条:本会执行会长行和秘书长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
第三十一条:本会经费来源:
1、 会员缴纳的会员费;
2、 乐捐、赞助,无限欢迎;
3、其它合法收入(利息或按国家政策规定从事经济活动收入);
4、沟通海内外客属团体专项资助。
第三十二条: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三条:本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: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: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: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审计机构监督。
第三十七条:本会的资产、经费、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:本会的所有工作人员均为义务兼职,不拿报酬,不享受任何特权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九条: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: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一条:未经理会或常务理会授权或委托、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,
第四十二条:本会的合法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,未经本会2/3理事同意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解散本会和终止本会会务活动。
第四十三条: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四条: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本会名称顺昌县闽北客家联谊会。
第二条:为了联络世界客属情谊与海内外客属,为经济合作起桥梁和沟通作用,以顺昌县闽北客家人士自愿参加组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: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凝聚客家亲情,增进乡谊友情,弘扬客家文化,发扬客家传统,团结互助,互勉共进,开展多渠道多层次联谊活动,团结海内外广大客家人,为促进顺昌的繁荣昌盛,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而努力!
第四条:本会业务主管顺昌县政协。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,顺昌县民政局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:本会的住所福建省顺昌县政府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:本会业务范围。
1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交往活动,与海内外客家团体和客家宗亲建立友好往来关系。
2、了解客家历史,介绍客家文化,传播客家乡情乡音,增进客家情谊。
3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;积极组团参加世界各地举办的世界客属恳亲大会;为顺昌(闽北)经济建设献计献策,牵线搭桥。
4、团结互助,济困扶贫,鼓励和扶持会员创办经济实体,提供信息、咨询、帮扶和协调服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: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:申请加入本会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凡是先祖从中原移民流动变迁启籍而来,或具有客家血
统之后裔,或认同自已属于客家人,在闽北地区居住、工作、劳动的年满十八周岁,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公民,自愿加入本会,遵守本会章程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
第九条:会员入会程序。
1、 提交入会申请书。
2、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3、 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:会员权利。
1、 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、表决权;
2、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和批评建议权;
3、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4、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,协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5、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。
第十一条:会员的义务。
1、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2、 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名誉和声誉;
3、 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;
4、 按时缴纳会员活动经费,积极协助筹措活动基金;
5、 遵守本会管理制度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。
第十二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。会员如果长期(二年以上)不参加本会活动或壹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,并上缴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
第十四条: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1、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2、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;
3、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;
4、 决定本会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: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大会决议需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七条: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:理事会的职责是:
1、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2、 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3、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务,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通过;
4、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5、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建议;
6、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7、 制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;
8、 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。
第十九条:理事会须半数以上理事到席才能召开,其决议需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: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部份副秘书长及部份理事组成。
第二十二条: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: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:本会常务理事会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;
1、 领导本会工作;
2、 制订本会工作计划,负责本会工作总结;
3、 部署和安排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各项工作和认真履行各自职责;
4、 贯彻执行本会宗旨,组织各种活动,开展客家文化研究;
5、 决定并聘任本会各机构负责人;
6、 聘任本会顾问、名誉会长;
7、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并报理事会认可。
第二十五条:本会的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六条:本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:本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会长不超过二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: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: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 主持召开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;
2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3、领导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4、鼓励会员创办各种经济实体,组织本会各办事机构做好帮扶协调工作;
5、 聘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及处理日常事务。
6、 负责本会经费收支审批。
第三十条:本会执行会长行和秘书长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
第三十一条:本会经费来源:
1、 会员缴纳的会员费;
2、 乐捐、赞助,无限欢迎;
3、其它合法收入(利息或按国家政策规定从事经济活动收入);
4、沟通海内外客属团体专项资助。
第三十二条: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三条:本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: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: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: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审计机构监督。
第三十七条:本会的资产、经费、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:本会的所有工作人员均为义务兼职,不拿报酬,不享受任何特权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九条: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: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一条:未经理会或常务理会授权或委托、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,
第四十二条:本会的合法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,未经本会2/3理事同意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解散本会和终止本会会务活动。
第四十三条: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四条: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